爱情、婚姻、性与道德

道德因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而异,这一点虽然为身处某一具体时空的人所难以接受,甚至难以想象,但事实的确如此。比如,在古代中国,男女婚前见面、牵手是违反当时的道德标准的;可在今日中国,婚前的约会成为普遍的实践,不再违反今日的道德。再如,婚前的同居在北欧国家已经是一半居民的选择,并不违背当地的道德标准,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的道德标准是不赞成婚前同居的。
  既然道德标准是因时空不同而异又不是不可改变的,那么在爱情、婚姻和性的问题上,什么是我心目中最合理、最符合人性的道德安排呢?
  这要分别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既无爱情也无婚姻关系的性。它既不涉及爱情的排他性,也不涉及婚姻的忠诚诺言,因此可以完全的随心所欲,与道德问题无涉。对它的唯一约束条件是双方自愿,如果有一方不自愿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构成强奸。
  第二种情况,发生了爱情。爱情有排他性,在我看来,爱情除了在初发生时是一种目空一切的激情之外,还是一种长相厮守的愿望,因此它不能容忍不忠。如果一方感情转移,那么另一方就变成单恋,必然导致分手。有爱则合,无爱则分,这是爱情自古以来的逻辑,这个逻辑到现代也不过时,仍是很前卫的标准。一个有趣的例证就是:我国的离婚法曾以感情破裂为离婚的充分理由,它因此被世界其他文化中的人视为最前卫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爱情关系中,双方有可能约定将爱与性分开,由于某些具体原因,两人的性可能不和谐,但是两人还愿意保持爱情的关系,因此可以允许一方用其他方式解决性问题。关键是双方的知情和同意,如果有一方不知情,不同意,则可能损害爱情关系。按说爱情会要求忠诚(“道德”?),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就可以打破这一“道德”准则。其实,爱情与道德真的有关系吗?爱情是人心的一种感觉,如果它到了需要道德来约束的程度,它还存在吗?
  第三种情况,存在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当中,除了双方可能有爱情,还有经济利益搀杂其中,因此婚姻道德要求忠诚。婚外的性有可能带来私生子,从而威胁到婚姻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违背婚姻道德的;婚外的性和爱还有可能导致有婚约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为第三者花费双方的共同财产),也是违背婚姻道德的。婚姻是双方保持一对一关系的承诺和约定,如果在一对一关系之外有了第三者,就违背了这个事先的承诺和约定,也违背了婚姻的忠诚道德。
  在婚姻关系中,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破例而不违背忠诚的承诺和约定,那就是婚内双方的重新约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上的虚拟性爱活动。目前,已有不少夫妻允许对方参与网络上的虚拟性爱活动,以双方知情同意为前提,这样的新约定并不会威胁到婚姻关系,也不会造成现实世界中的损害。比这更进一步也更少见的一种约定是将性与婚姻分开的约定。有些夫妻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长期两地分居、生理原因等)约定在不解除婚约的前提下允许对方与真实的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这也可以被视为破例而并不牵涉道德问题。
  在爱情、婚姻和性问题上,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准则,我们只能努力去寻找最符合人性的道德安排,不是为了惩罚什么人,而是为了将伤害降到最小。 (李银河)

李银河观点:
大多数人心中都有一个克服不掉的隐秘欲望,那就是性。它从青春期开始出现,一直阴魂不散,让无数人感到惊恐不安,手足无措。压抑是文明不得不付的代价。没有压抑人就无法相处。但是我坚信,一个比较合理的社会是一个压抑较少的社会;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是一个压抑较多的社会。

强迫的不自愿的性行为,是不可以的;还有如婚外性,因为破坏了对婚姻的承诺,当然也是不可以的。除此之外,只要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行为,应该都是可以的。

为什么只有两个人之间才能有爱——这只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而有的人就是选择三个人。如果他们三个人都很负责任,那就没有伤害到责任,如果三个人都很爱,那么也没有伤害到爱。

文化无好坏,制度有优劣。同性恋、异性恋作为两种文化,它们之间是没有好坏的。能保障所有人权利的制度才是好的,而歧视少数人的、不给少数人权利的制度是劣的。比如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